治理

西非国家在沿海捕捞问题上做了笔好生意吗?

不发达国家将捕捞权作为收入来源的做法是否是一种好的经济发展策略,作者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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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国渔船Yi Feng 08号因涉嫌标记不明被几内亚比绍渔业部门扣押。图片来源:<a href="https://media.greenpeace.org/archive/Arrest-of-Chinese-Fishing-Vessel-in-Guinea-Bissau-27MZIFJJ7PTG1.html">Pierre Gleizes / Greenpeace</a></p>

中国渔船Yi Feng 08号因涉嫌标记不明被几内亚比绍渔业部门扣押。图片来源:Pierre Gleizes / Greenpeace

在充满不确定的全球经济中,沿海和岛屿国家指望海洋为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食物和工作,经验表明管理良好的海洋渔业可以为可持续发展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由于全世界约三分之一的已知渔业资源被认为存在过度捕捞,世界银行估计,如果改善管理,每年海洋渔业能增加830亿美元收益。

很多收入较低的沿海和岛屿国家都试着通过外国捕捞合同获得这些经济回报,一般都是收入较高国家的捕捞企业付钱在其水域捕鱼。沿海国家有渔业资源但没有大型捕捞船队,因此就把渔场准入权卖给有能力的国家,将带来的收益用于国家发展。

类似的操作在全世界的海域非常常见。比如,最近《科学进步》(Science Advances)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对工业化捕捞船只进行了跟踪研究,发现在收入较低国家海域从事大规模捕捞的船只中有78%都注册在收入较高的国家。

如果措施得当,这些合同可以对低收入国家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例如,2009年以来一些太平洋岛国已经谈成多项金枪鱼捕捞合同(至少一部分在其管辖之下),外国捕捞企业向其支付的准入费用每年 多达数亿美元(至少比原来增长了五倍)。

几内亚的海洋渔业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但该国政府只能得到总收入的2%。

如果我们把这种操作看成生意(就是一个拥有渔业资源管辖权的国家与其他有捕捞船队的国家做交易),那我们可以从经济角度来评价它们对各方或双方来说是“好生意”还是“坏生意”。当然,这些渔业资源还有远超经济意义的巨大价值,但站在生意的角度至少能为各国政府(尤其是其财政部门)提供一个评估与外国签订捕捞合同的参考标准。

我和同事们一直从这个角度观察西非海岸此类外国捕捞合同中一个存在已久的例子,外国拖网船几十年来一直在那里捕鱼。我们希望帮助西非各国政府回答一个基本问题:从经济角度看,允许外国拖网船在其沿海进行捕捞作业究竟是不是一笔好生意?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外国渔船打到的沿海鱼类对西非国家来说是一个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也是当地小户渔民几百年来的生计所在。过去多次有报道称外国工业化渔船侵犯了西非国家和当地渔村的权益,比如2017年《纽约时报》的报道。

关于这种交易的信息很少。一开始,我们为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四个西非国家2005-2016年发放给外国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建立了一个数据库。

在此期间获得许可的外国渔船按照比例依次是中国(47%)、西班牙(13%)、韩国(12%)、塞内加尔(7%),其余是很多份额较小的国家。

我们利用许可证数据库和从政府及其他公开资源获取的数据,将2015年作为考察对象。这本质上就是一个会计操作,估算一下外国渔船从西非海域获得的总收入和利润,看看有多少通过准入费进入当地政府手中,又有多少留在外国企业手里。

我们并没有将西非当地从靠港和鱼类加工中获得的收入计算在内,因为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这种和外国公司签订捕捞合同的操作都是完全离岸的:这些渔船在西非海域捕鱼,然后将其运往海外加工和消费。

2015年,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政府所获得的收入分别占捕捞活动估计总收入(不包括当地的鱼类加工和消费)的5%和8%,但外国企业在那一年赔了钱。

几内亚的捕捞利润很高,但该国政府只通过准入费获得估计总收入的2%。只有几内亚比绍政府与欧盟(代表其船队)达成了一项协议,因而获得了较高的份额,占估计总收入的17%。

分别来看,太平洋岛国政府2014年获得总捕捞收入中的12% ,远高于几内亚(2%)、利比里亚(5%)和塞拉利昂(8%)等国2015年的收入占比。在采矿和石油产业,东道国政府从总收入中获得的比例通常要高得多(超过40%)。

我们的估算可能并未反映西非沿海捕捞业的经济全貌。在某些案例中,2015年外国捕捞企业似乎在赔钱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更多的捕捞许可。这种情形,或者是因为捕捞企业得到了补贴,或者数据不准确,因为渔获量的报告并不充分。两种情况可能都是存在的,但由于数据过粗略无法判断。

我们的研究对象中至少有三个国家在这笔生意里的年回报率较低。当然,对西非国家来说除了经济回报还有很多其他考虑,比如外国捕捞业带来的潜在负面社会和环境影响(像与当地小户渔民的冲突,或者致使鱼类数量下降从而难以长期维持某些种类的捕捞)。如果产生此类影响而且从这笔生意中获得的经济回报较低,那么重新谈判或终止外国捕捞合同对西非国家来说可能才是合算的。

总的来说,西非国家似乎没有掌握充足的鱼类资源和捕捞收益率信息,因此无法与外国捕捞企业达成一笔信息对称的交易,甚至无法对资源获取进行准确定价。如果不能获得更多信息,这些国家就不可能知道允许外国渔船在其沿海活动是不是一笔好生意。因此,我们准备进行第二轮研究,希望做出更加清晰的概括。

 

翻译:奇芳